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三)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 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二)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