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