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