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