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