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