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除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