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