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