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