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