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