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