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二十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