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