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