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