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