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