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