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