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