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