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