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的产品范围;

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认证模式;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抽样和送样要求;

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工厂检查的要求;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