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的产品范围;
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认证模式;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抽样和送样要求;
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工厂检查的要求;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其他规定。
适用的产品范围;
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认证模式;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抽样和送样要求;
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工厂检查的要求;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