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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工作的质量进行不定期调查,并征求有关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执行等情况组织进行同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活动以及认证结果进行专项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及指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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