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的询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