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其上1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认监委就有关事项的询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