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保证为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