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个法人时,指定的机构应当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独立实施,保证认证人员、检查人员、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