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应当与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保证其使用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检查和检测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要求,保证其使用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包括同一法人内的)享有平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