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九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认监委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申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包括所在单位为申请机构等),相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