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资格; 熟悉有关行业现状、相关产品的监管制度、技术机构资源配置与分布等情况。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