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7至13人组成,为非常设的临时性组织,负责申请机构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委员会即行解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