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认可机构、认证机构以及其他技术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推荐专家委员会候选成员。国家认监委根据评审对象和评审领域的不同,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分别组成相应的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