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