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