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评审应当结合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相关声誉、信誉等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评审结论。
专家委员会应当采用不计名投票以2/3通过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
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应当结合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相关声誉、信誉等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评审结论。
专家委员会应当采用不计名投票以2/3通过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
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