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六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