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五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