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四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