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三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