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七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 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