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