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