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