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