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
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