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