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