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